總結現行《條例》實施經驗,根據政務公開實踐發展要求,明確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行政處罰等行為的依據條件程序、公務員招考等十五類信息,并規定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與基層群眾關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要求行政機關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建立依申請公開向主動公開的轉化機制,行政機關可以將多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申請人也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以此推動公開工作深入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