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南昌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2020年第14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昌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江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支持我市各項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市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資金。
上級轉移支付資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定對下級政府的返還性支出和轉移支付資金、預留的有關代編清算資金等,不納入專項資金管理范圍,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以及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安排,保障重點。加大不同體系預算資金、以前年度結余結轉資金等的統籌力度,集中財力辦大事。專項資金優先保障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重要政策、重點項目和基本民生支出需求。
(二)規范設立,嚴控新增。專項資金設立應符合公共財政支出范圍,遵循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原則。未按規定程序報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會議及領導講話中,對專項資金新增設立、增加額度事項作出規定、要求或表述。凡在現有專項資金中可統籌安排的同類支出,一律不新增設立。
(三)提前謀劃,加強管理。樹立謀事為先的理念,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科學謀劃專項資金安排計劃,做實項目前期研究論證,加強項目儲備。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庫管理,實現資金安排與項目緊密銜接。
(四)注重績效,強化監督。全面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加強專項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強化專項資金監管,積極推進信息公開,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五條 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實現“權力下放、資金下沉”,除市委、市政府明確要求的事項外,市財政局撥付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兩個一般不”,即一般不再直接向企業分配和撥付資金,一般不再直接審批和分配縣(區)具體項目。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財政局是專項資金的牽頭管理部門,市級主管部門和縣(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財政局在專項資金管理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撤銷等事項的審核,組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績效管理、存量資金收回、配合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負責擬定專項資金的總體管理制度,開展政策研究,制定或會同市級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
(三)對由財政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負責受理項目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核;
(四)對市級主管部門提出的使用計劃,包括項目安排和資金分配意見等,進行合規性審核;
(五)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級主管部門對歸口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等事項的申請,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
(二)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的年度使用計劃,包括項目安排和資金分配意見等,報市財政局進行合規性審核;
(三)負責組織和受理項目申報、評審和公示等;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對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使用的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績效管理,按規定向市財政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五)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縣(區)對市級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組織實施負主體責任,其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制定實施細則,并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財務管理。
第三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目錄清單”管理,設立專項資金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關鍵要素明晰。有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部規定或省、市政府規定等作為依據;有明確的績效目標、資金需求、資金用途、主管部門和職責分工等。
(二)實施期限明確。有明確的實施期限,且一般不超過5年。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央和省、市相關規定,擬長期實施的專項資金除外。
(三)符合公共方向。不屬于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
嚴格控制專項資金數量,不得重復設立績效目標相近或資金用途類似的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由市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報《南昌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申報表》(附件1),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或由市財政局直接提出申請,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到期后自動終止。確需延續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設立。
本辦法出臺前經清理整合后設立的專項資金,剩余執行期限不足5年的,按原期限執行;剩余執行期限超過5年或未設定執行期限的,按5年執行。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級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具體制定。未制定資金管理辦法的,原則上不得分配資金,并限期制定。逾期未制定的,對應項目原則上予以取消。
一個專項資金原則上由一個部門歸口管理。對確需涉及多個部門的專項資金,要明確牽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明確政策目標,部門職責分工,資金用途,補助對象,分配方法,資金申報條件,資金申報、審批和下達程序,實施期限,績效管理,監督檢查等內容;做到政策目標明確、分配主體統一、分配辦法一致、審批程序唯一、資金投向協調。需要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或者其他與資金申報有關文件的,應當在資金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
專項資金補助對象應按照政策目標設定,并按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個人、企業等進行分類,便于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定期評估和項目退出機制。每年編制預算前,市財政局會同市級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項目進行評估。根據專項資金評估結果,區分情形分別處理:
(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央和省、市有關規定的,予以取消;
(二)因政策到期、政策調整、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等已無必要繼續實施的,予以取消;
(三)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予以取消;可由市場機制逐步調節的,規定一定實施期限實行退坡政策,到期予以取消;
(四)績效目標已經實現、績效低下、績效目標發生變動或者實際績效與目標差距較大的,予以取消或者調整;
(五)屬于縣(區)事權的專項資金,可以列入轉移支付由縣(區)統籌安排的,適時調整列入市級對縣(區)轉移支付。
(六)政策目標接近、資金投入方向類同、資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項目,予以整合。
第十七條 確需調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和用途的,由市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報《南昌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變更申報表》(附件2),參照設立程序報批。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牽頭組織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草案的具體工作,規定具體要求和報送時限等。各專項資金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九條 編制年度預算前,市級主管部門應及時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專項資金使用計劃應落實到具體的支出項目和金額,實行項目庫管理。對確實因客觀原因無法落實的,要詳細說明原因,并明確專項資金的支持重點和支出方向等。
專項資金使用計劃應按照“三重一大”決策要求,集體研究,嚴格按程序和權限審批。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預算草案應圍繞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在財力可能的前提下,根據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綜合考慮審計報告情況、績效評價結果、預算執行情況等因素確定。完善“零基預算”管理,預算編制不得同財政收支規模、增幅或生產總值等掛鉤,不受以往年度基數限制。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原則上應在每年11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市對縣(區)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縣(區)財政部門??h(區)財政部門應將市財政局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編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20日內,由市財政局將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批復至相關市級主管部門。市級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項目實施,加快項目推進,在確保資金安全和績效的前提下,切實加快資金執行進度。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經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擅自調整。因政策變動等客觀因素確需調整的,應由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在專項資金預算安排額度內,制定調整后的使用計劃。年度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新設專項或增加額度。年中經批準出臺新增政策的,原則上通過調劑當年預算或列入以后年度預算安排。
第二十四條 對有條件的專項資金,可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根據項目進展情況預撥部分資金,待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后再撥付剩余資金。因政策調整等客觀因素導致預撥資金超出項目所需資金總額的,應及時清算扣回。
第二十五條 各專項資金主管部門要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和績效的前提下,切實加快專項資金使用進度。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短期內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應當及時向市財政局報告,由市財政局按規定調劑安排使用,避免“資金等項目”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結余結轉資金的清理盤活力度。對結余資金和一年以上結轉資金,按規定收回統籌使用。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項目依法應當實行政府采購的,原則上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采購。確因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情況特殊需要上級主管部門集中采購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后按規定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單位申請使用專項資金時,應當按要求提交明確、具體、一定時期可實現的績效目標,并以細化、量化的績效指標予以描述。
市財政局會同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加強對績效目標的審核,將其作為預算編制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并將審核確認后的績效目標予以下達。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預算執行中的績效監控,重點監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績效目標。預算支出績效運行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者停止該項目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組織開展單位自評工作,認真做好部門評價工作,積極推進中期績效評價,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部門評價,同時,要加強對第三方機構工作質量的監督及部門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的運用。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專項資金主管部門,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財政政策、預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推進財政評價和部門評價結果信息公開,逐步建立績效問責機制。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按照職責明晰、權責匹配的原則,各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紀檢監察機關、審計、財政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及監督責任,做到“資金跟著項目走、監督跟著資金走”。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績效管理等進行全程監督,保障專項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
各專項資金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活動的過程監督,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并按規定向市財政局報送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依法對市級專項資金的收支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分配管理專項資金的部門以及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實;涉及違法違紀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局和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應當穩步推進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經市政府批準后,適時由市財政局公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目錄,各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根據目錄公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以及資金申報、分配、使用、績效等具體情況。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市財政局提出意見建議,報市政府審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兩年。以前市級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南昌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申報表
2.南昌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變更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