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全面優化政務服務若干措施的通知》(贛府字〔2019〕21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贛府發〔2019〕22號)要求,有效提升區域活力,提高基層辦事能力,提高企業群眾辦事效率。經研究,市政府決定調整市本級政務服務事項82項。其中,下放40項、賦權33項、委托9項。
各縣(區)、開發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相關行政權力事項的銜接和落實工作,明確責任主體,完善監管措施,優化工作規程,確保權力事項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加大宣傳,強化政策解讀,做好審管聯動,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附件:1.南昌市下放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共計40項)
2.南昌市賦權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共計33項)
3.南昌市委托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共計9項)
2020年8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南昌市下放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共計40項)
序號 |
實施單位 |
項目名稱 |
權種類別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備注 |
1 |
市行政 審批局 |
泵站工程審批和驗收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三條第四款 《南昌市發改委 南昌市水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泵站工程審批和驗收權限的通知》(洪水農水字〔2017〕10號) |
將單座泵站總裝機功率1MW-10MW或總裝機流量10m3/s-50m3/s的泵站審批和驗收下放至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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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行政 審批局 |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 |
其他行政權力-內部管理 |
《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公布)第九條 |
將市、縣(區)共同投資,且縣(區)財政投入占比大于等于50%或占主導地位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下放至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新建區。 |
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 |
3 |
市行政 審批局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44號發布) 《江西省發改委關于貫徹執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44號令)意見的通知》(贛發改環資〔2017〕113號 《南昌市發改委轉發省發改委<關于貫徹執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改委第44號令)意見的通知>》(洪發改環資〔2017〕10號) |
將在縣(區)審批(備案)的年綜合能耗3000-5000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下放至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新建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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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行政 審批局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延期、變更 |
行政許可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第591號、第645號修訂)第三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公布,第79號修正)第五條 |
將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延期、變更下放至南昌縣、東湖區、西湖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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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行政 審批局 |
特殊工程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的消防設計審查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一條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18〕85號) |
將特殊工程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的消防設計審查下放至東湖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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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行政 審批局 |
戶外張貼、懸掛布告、啟事、廣告和宣傳品審批 |
行政許可 |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 |
將戶外張貼、懸掛布告、啟事、廣告和宣傳品審批下放至東湖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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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行政 審批局 |
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條 |
將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下放至青云譜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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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行政 審批局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昌市推行“六多合一”審批服務模式實施方案及各實施細則>的通知》(洪府發〔2019〕13號) |
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下放至紅谷灘區。 |
具體權限范圍按照《南昌市環保局關于發布<南昌市環保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洪環發〔2016〕197號)中有關縣(區)級審批權限的要求執行。 |
9 |
市行政 審批局 |
醫療器械網絡銷售備案(含變更) |
行政許可 |
《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公布)第八條 |
將醫療器械網絡銷售備案(含變更)下放至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新建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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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行政 審批局 |
食品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公布,第37號修正)第六條 |
將食品操作區1500㎡以上的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及前湖迎賓館、省委濱江招待所、江西南華醫藥有限公司總部、江西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總部的食品經營許可下放至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新建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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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行政 審批局 |
食品生產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公布)第二條 |
將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飲料(固體飲料)、方便食品、速凍食品、蜂產品的食品生產許可下放至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新建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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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行政 審批局 |
取水審批許可 |
行政許可 |
《江西省水資源條例》 《江西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號公布) |
將農業灌溉設計取用地表水、水源熱泵空調項目取水審批許可下放至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新建區、紅谷灘區。 |
市、縣(區)兩級取水審批許可權限劃分按照《江西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號公布)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執行。 |
13 |
市行政 審批局 |
林木采伐許可證審批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 |
將林木采伐許可證審批許可下放至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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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行政 審批局 |
權限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5號發布,第24號、第49號修正)第八條 《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條例》第十三條 |
將縣(區)立項的或市級立項占地20萬平方米(20h㎡)以下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下放至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新建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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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行政 審批局 |
設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審批 |
行政許可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發布,第57號修訂)第九條 |
將設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審批下放至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新建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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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行政 審批局 |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許可 |
行政許可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公布,第666號、第676號修訂)第十五條 |
將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許可下放至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新建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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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行政 審批局 |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審批及印刷省外書刊、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備案 |
行政許可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公布,第666號、第676號修訂)第十八條 |
將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審批及印刷省外書刊、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備案下放至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新建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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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行政 審批局 |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及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合并、分立而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經營活動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公布,第666號、第676號修訂)第九條、第十二條 |
將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及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合并、分立而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經營活動的審批下放至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新建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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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行政 審批局 |
進口出版物目錄備案 |
行政許可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第594號、第638號、第653號、第666號修訂)第四十六條 |
將進口出版物目錄備案下放至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新建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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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行政 審批局 |
權限內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四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公布)第二十七條第五款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款 |
將在國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許可下放至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東湖區、西湖區、青山湖區、新建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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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行政 審批局 |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十九條 |
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許可下放至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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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行政 審批局 |
城市公共汽車線路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第十五條 《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
將城市公共汽車線路經營許可下放至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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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行政 審批局 |
城市公共汽車道路運輸證發放 |
行政許可 |
《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十九條 |
將城市公共汽車道路運輸證發放下放至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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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公安局 |
民族變更 |
行政確認 |
《江西省民宗局 江西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贛民宗字〔2016〕58號)第十一條 |
將民族變更下放至市公安局各分、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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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公安局 |
18周歲以上姓名變更 |
行政確認 |
《江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贛公字〔2015〕201號)第一百二十九條 |
將18周歲以上姓名變更下放至市公安局各分、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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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衛健委 |
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扶助資金給付 |
行政給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三條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試點方案(試行)的通知》(國人口發〔2004〕36號) 《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2007〕78號) |
將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扶助資金給付下放至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新建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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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衛健委 |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 |
行政確認 |
《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07〕67號)第十六條 |
將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下放至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新建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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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衛健委 |
肺結核患者的免費診療給付 |
行政給付 |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昌市“十三五”結核病防治規劃實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廳發〔2018〕77號) |
將肺結核患者的免費診療給付下放至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東湖區、西湖區、青山湖區、新建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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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農業 農村局 |
在地方媒體發布獸藥廣告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公布,第653號、第666號、第726號修訂)第三十一條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4〕12號) |
將在地方媒體發布獸藥廣告審批下放至青云譜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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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水利局 |
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 《江西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的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1995年5月19日發布)第七條第二款 《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條例》第十三條 |
將占用土地面積在10萬平方米(10h㎡)以下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下放至西湖區、青云譜區。 |
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東湖區、青山湖區、新建區繼續依法依規行使現有水土保持職權。 |
31 |
市水利局 |
強制治理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條 《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條例》第十三條 |
將占用土地面積在10萬平方米(10h㎡)以下的生產建設項目的強制治理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下放至西湖區、青云譜區。 |
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東湖區、青山湖區、新建區繼續依法依規行使現有水土保持職權。 |
32 |
市水利局 |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 |
行政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條 《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條例》第十三條 |
將占用土地面積在10萬平方米(10h㎡)以下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下放至西湖區、青云譜區、紅谷灘區。 |
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東湖區、青山湖區、新建區繼續依法依規行使現有水土保持職權。 |
33 |
市房管局 |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備案 |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社部令第8號發布,第29號修改)第十一條 |
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備案下放至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新建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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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應急 管理局 |
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的日常監管和執法權限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條、第九條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九條 |
將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的日常監管和執法權限下放至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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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城鄉 建設局 |
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建設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辦理及質量監督管理的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發布,第687號、第714號修訂) |
將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建設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辦理及質量監督管理的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下放至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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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市城鄉 建設局 |
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安全監督手續辦理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揚塵治理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 |
將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安全監督手續辦理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揚塵治理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下放至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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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市城鄉 建設局 |
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建設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招投標的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公布,第676號、第698號、第709號修訂) |
將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建設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招投標的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下放至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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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城鄉 建設局 |
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建設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 |
其他行政權力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發布,第46號修改) |
將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建設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下放至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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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市城鄉 建設局 |
建設領域內不需施工許可審批及零星的房建、市政工程(含房建、市政工程安裝)所涉安全生產相關的發現、監管及行政執法處罰權限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 |
將建設領域內不需施工許可審批及零星的房建、市政工程(含房建、市政工程安裝)所涉安全生產相關的發現、監管及行政執法處罰權限下放至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紅谷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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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市房管局 |
對商品房屋租賃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第五條 |
將對商品房屋租賃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下放至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新建區、紅谷灘區。 |
附件2
南昌市賦權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共計33項)
序號 |
實施單位 |
項目名稱 |
權種類別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備注 |
1 |
市行政 審批局 |
改變綠化規劃、綠地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行政許可 |
《南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第十條 |
將改變綠化規劃、綠地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賦權至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南昌綜保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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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行政 審批局 |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砍伐、移植、修剪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發布,第588號、第676號修訂)第十一條 《南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
將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砍伐、移植、修剪審批賦權至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南昌綜保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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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行政 審批局 |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發布,第588號、第676號修訂)第十一條 |
將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批賦權至南昌綜保區。 |
|
4 |
市行政 審批局 |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審批 |
行政許可 |
《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號)第十條 |
將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審批賦權至南昌綜保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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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行政 審批局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44號發布) 《江西省發改委關于貫徹執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44號令)意見的通知》(贛發改環資〔2017〕113號 《南昌市發改委轉發省發改委<關于貫徹執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改委第44號令)意見的通知>》(洪發改環資〔2017〕10號) |
將在縣區審批(備案)的年綜合能耗3000-5000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賦權至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南昌小藍經開區(委托南昌縣辦理)、南昌綜保區。 |
|
6 |
市行政 審批局 |
食品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公布,第37號修正)第六條 |
將食品操作區1500㎡以上的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及前湖迎賓館、省委濱江招待所、江西南華醫藥有限公司總部、江西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總部的食品經營許可賦權至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南昌小藍經開區(委托南昌縣辦理)、南昌綜保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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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行政 審批局 |
建設項目(飲用水供水工程)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及竣工驗收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 衛生部令第53號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計委令第31號修改)第八條 |
將建設項目(飲用水供水工程)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及竣工驗收賦權至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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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行政 審批局 |
醫療機構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公布,第645號、第666號修改)第三十六條 |
將醫療機構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審批賦權至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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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行政 審批局 |
醫療廣告審核及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八條(國家工商總局 衛生部令第16號公布,第26號修改) |
將醫療廣告審核及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核發賦權至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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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行政 審批局 |
公共場所、供水單位衛生許可(集中式供水單位) |
行政許可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公布,國家衛計委令第8號、第18號修正)第二十二條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 衛生部令第53號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計委令第31號修改)第七條 |
將公共場所、供水單位衛生許可(集中式供水單位)賦權至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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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行政 審批局 |
二級以上(含二級和參照二級機構管理)醫療機構(西醫、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醫學檢驗實驗室、健康體檢中心以及醫學影像診斷中心等)設置執業許可 |
行政許可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公布,第666號修訂)第九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發布,國家衛計委令第12號修改)第十一條 |
將二級以上(含二級和參照二級機構管理)醫療機構(西醫、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醫學檢驗實驗室、健康體檢中心以及醫學影像診斷中心等)設置執業許可賦權至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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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行政 審批局 |
二級以上(含二級和參照二級機構管理)醫療機構醫生(醫師、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鄉村醫生)執業注冊許可 |
行政許可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衛計委令第13號公布)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308號公布,第690號修訂)第三十五條 |
將二級以上(含二級和參照二級機構管理)醫療機構醫生(醫師、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鄉村醫生)執業注冊許可賦權至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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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行政 審批局 |
權限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5號發布,第24號、第49號修正)第八條 《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條例》第十三條 |
將縣(區)立項的或市級立項占地20萬平方米(20h㎡)以下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賦權至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南昌小藍經開區(委托南昌縣辦理)、南昌綜保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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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行政 審批局 |
取水審批許可 |
行政許可 |
《江西省水資源條例》 《江西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號公布) |
將農業灌溉設計取用地表水、水源熱泵空調項目取水審批許可賦權至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南昌小藍經開區(委托南昌縣辦理)、南昌綜保區。 |
市、縣(區)兩級取水審批許可權限劃分按照《江西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號公布)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執行。 |
15 |
市行政 審批局 |
林木采伐許可證審批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 |
將林木采伐許可證審批許可賦權至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南昌綜保區。 |
市屬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以及墾殖場等單位林木采伐許可證由屬地審批(五星墾殖場由南昌高新區、桑海墾殖場由南昌經開區審批)。 |
16 |
市行政 審批局 |
設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審批 |
行政許可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發布,第57號修訂)第九條 |
將設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審批賦權至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南昌小藍經開區(委托南昌縣辦理)、南昌綜保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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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行政 審批局 |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許可 |
行政許可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公布,第666號、第676號修訂)第十五條 |
將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許可賦權至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南昌小藍經開區(委托南昌縣辦理)、南昌綜保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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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行政 審批局 |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及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合并、分立而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經營活動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公布,第666號、第676號修訂)第九條、第十二條 |
將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及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合并、分立而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經營活動的審批賦權至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南昌小藍經開區(委托南昌縣辦理)、南昌綜保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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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行政 審批局 |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審批及印刷省外書刊、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備案 |
行政許可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公布,第666號、第676號修訂)第十八條 |
將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審批及印刷省外書刊、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備案賦權至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南昌小藍經開區(委托南昌縣行辦理)、南昌綜保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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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行政 審批局 |
進口出版物目錄備案 |
行政許可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第594號、第638號、第653號、第666號修訂)第四十六條 |
將進口出版物目錄備案賦權至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南昌小藍經開區(委托南昌縣行政審批局辦理)、南昌綜保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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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行政 審批局 |
權限內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四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公布)第二十七條第五款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款 |
將在國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許可賦權至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南昌小藍經開區(委托南昌縣行政審批局辦理)、南昌綜保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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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行政 審批局 |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十九條 |
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許可賦權至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南昌小藍經開區(委托南昌縣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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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行政 審批局 |
城市公共汽車線路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第十五條 《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
將城市公共汽車線路經營許可賦權至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南昌小藍經開區(委托南昌縣辦理)、南昌綜保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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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行政 審批局 |
城市公共汽車道路運輸證發放 |
行政許可 |
《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十九條 |
將城市公共汽車道路運輸證發放賦權至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南昌小藍經開區(委托南昌縣辦理)、南昌綜保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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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財政局 |
政府采購方式變更審批權 |
其他行政權力 |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贛財購﹝2016﹞25號)第二十八條 |
將政府采購方式變更審批權賦權至南昌小藍經開區財政局(委托南昌縣辦理)、南昌綜保區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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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財政局 |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審核權 |
其他行政權力 |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贛財購﹝2016﹞25號)第十七條 |
將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審核權賦權至南昌綜保區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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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財政局 |
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權 |
其他行政權力 |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贛財購﹝2016﹞25號)第五十三條 |
將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權賦權至南昌綜保區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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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衛健委 |
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扶助資金給付 |
行政給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三條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試點方案(試行)的通知》(國人口發〔2004〕36號) 《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2007〕78號) |
將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扶助資金給付賦權至南昌高新區、南昌小藍經開區(委托南昌縣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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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衛健委 |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 |
行政確認 |
《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07〕67號)第十六條 |
將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賦權至南昌高新區、南昌小藍經開區(委托南昌縣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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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衛健委 |
肺結核患者的免費診療給付 |
行政給付 |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昌市“十三五”結核病防治規劃實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廳發〔2018〕77號) |
將肺結核患者的免費診療給付賦權至南昌高新區、南昌小藍經開區(委托南昌縣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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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房管局 |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備案 |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社部令第8號發布,第29號修改)第十一條 |
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備案賦權至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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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水利局 |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 |
行政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條 《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條例》第十三條 |
將占用土地面積在10萬平方米(10h㎡)以下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賦權至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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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應急 管理局 |
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的日常監管權限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條、第九條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九條 |
將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的日常監管權限賦權至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 |
附件3
南昌市委托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共計9項)
序號 |
實施單位 |
項目名稱 |
權種類別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備注 |
1 |
市城鄉 建設局 |
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安全監督手續辦理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揚塵治理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 |
將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安全監督手續辦理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揚塵治理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委托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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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城鄉 建設局 |
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辦理及質量監督管理的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發布,第687號、第714號修訂) |
將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辦理及質量監督管理的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委托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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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城鄉 建設局 |
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和質量的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發布,第662號、第687號修訂) |
將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和質量的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委托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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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城鄉 建設局 |
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抗震設防的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 |
其他行政權力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8號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修改) |
將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抗震設防的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委托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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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城鄉 建設局 |
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 |
其他行政權力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發布,第46號修改) |
將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委托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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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城鄉 建設局 |
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建筑節能及綠色建筑的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 |
其他行政權力 |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公布) 《江西省民用建筑節能和推進綠色建筑發展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7號公布,第242號修改) |
將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建筑節能及綠色建筑的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委托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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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城鄉 建設局 |
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建設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招投標的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公布,第676號、第698號、第709號修訂) |
將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建設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招投標的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處罰權限委托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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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城鄉 建設局 |
建設領域內不需施工許可審批及零星的房建、市政工程(含房建、市政工程安裝)所涉安全生產相關的發現、監管及行政執法處罰權限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 |
將建設領域內不需施工許可審批及零星的房建、市政工程(含房建、市政工程安裝)所涉安全生產相關的發現、監管及行政執法處罰權限委托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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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應急 管理局 |
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的執法權限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條、第九條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九條 |
將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的執法權限委托南昌高新區、南昌經開區(含南昌臨空經濟區)實施。 |